第一条 为了推动实验室科研工作持续、稳定地发展,提高科研水平,规范科研项目的使用,为科研人员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科研气氛,引导科研工作为实验室改革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服从国家和研究所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 实验室委员会是实验室科研项目经费的主要负责部门,负责管理实验室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并实行分类管理,各课题组长对本课题组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负有相应管理责任。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年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经费使用审批;年度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核算;结题或中止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决算。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有:
1.国家、省部、地市级科研项目基金以及国际合作基金;
2.研究所和实验室支持的科研项目经费;
3.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横向协作或委托攻关的科研项目经费。
4.其它社会捐赠等。
第六条 项目经费的年度预算为项目经费管理的重要内容,由课题负责人编制,经实验室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报研究所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重大财务支出(如设备更新、环境改造等)由实验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 设备购置费单台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课题组提出申请,实验室委员会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实验室审批后上报研究所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实验室需要使用经费的人员,为严格审批手续,需实验室委员会指定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课题结题验收时,实验室委员会提请所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作出准确的决算。
第十一条 课题因故需要提前中止时,课题负责人应提交书面申请,由实验室委员会及研究所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中止的,由研究所财务部门冻结帐户,收回剩余经费并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委员会负责解释。
浙江省磁性材料及其应用技术重点实验室
2008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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