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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管理制度
日期:2013-11-26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磁性材料及其应用技术重点实验室是依托于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建立的,是以磁性材料研发和产业化技术研究,以及磁性材料应用技术的开发为主的公共研发和技术推广平台。
第二条 实验室是科学研究机构进行科研、教学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高水平的实验室是实现科研工作正常有序和待续开展的基本条件和前提。为适应建设一流重点实验室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评议、咨询、管理和监督的组织,每届任期五年。学术委员会负责讨论实验室的发展战略规划、科研部署、学科布局等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审议实验室科研成果、学术活动等。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实验室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讨论实验室研究方向,评定实验室科研成果。
第四条 实验室管理小组是实验室的日常管理组织,由实验室主任与各研究室主任组成,主要负责实验室的日常运行与重大事务决策,包括:研究方向和课题的组织、指导及检查;组织国内外学术活动;人才培养;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工作;定期对实验室的实验工作、科研成果和人才培养等做出评议和提出指导意见等。实验室的各项工作由室主任全面主持和负责,各研究室主任协助展开。
第五条 实验室布署以下研究方向:软磁材料、永磁材料、先进机电装备、磁性材料表面防护等。课题组的正式成员由实验室的人员科研和技术人员组成。课题组在具体课题的组织管理和人员调配上具有相对独立性,但须接受实验室、研究所以及上级管理部门组织的课题方向和成果的评估。除了课题组外,实验室设置技术与支撑小组,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维护运行,并提供技术支撑,保障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六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试验工作。实验室应及时掌握国内外同行的试验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努力开发实验技术,完善实验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障高效率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不断提高科学研究水平。
第七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科研任务和实验教学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研究所在学术、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开展好社会服务与技术开发。
第八条 实验室应加强科学的规范化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对实验室日常工作的网络化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应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良好的工作环境,注重培养团队人员及学生的科学作风,创建一流的实验室。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研究所相关规定,还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相应规章制度,以确保相关科研和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实验室房屋及设施应定期修缮,做到宽敞明亮、文明清洁和秩序井然。实验室仪器设备应合理布置、摆放整齐、无灰尘;室内不允许长期存放废损仪器及桌椅,废旧物资的处理学校另行制定办法。实验室应保证通风、照明、温湿控制等设施完好,保证水、电、气管道布局规范、安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实验室应建立环境与设施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及清洁卫生制度,专人负责、严格管理、定期检查。在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要自觉维护实验室的环境与设施。
第十二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令、法规,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防止环境污染和噪声污染。实验室采取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统一处理的原则处理危险废物,保护环境,建设绿色研究所。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法规和研究所安全制度,制订相应的安全和劳动保护办法,保障人身及财产的安全。制订防火、防爆、防盗、防毒、防事故等措施及保密措施。有特种设备和特殊技术安全要求的实验室,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专人管理,明确职责,定期检查。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责任。要对团队人员及学生经常加强安全教育、消除隐患。发生安全问题及时上报、快速处理;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要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参照国家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营养保健等级标准的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化管理。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科学研究工作、实验教学,对实验室的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况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建立实验室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和工作档案,及时为我所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准确数据、情况分析。每个实验室都应建立实验室主页,展示实验室特色,实现网上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流。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积极创造条件进行开放。实验室应创造并保持良好的对所内外开放的环境与条件,营造浓厚的交流与合作的学术气氛,推动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建设世界一流的实验室。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立评估制度和评价体系,对各类实验室实行评估、督促和检查。通过评估检查,推动实验室科研条件的改善和研究水平的提高。

第四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与开放
第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家具等资产实行严格管理,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方向建设项目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以及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要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研究所和实验室关于购置仪器设备审批权限进行立项审批,仪器设备到货后要组织验收,制订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并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投资效益。
第十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维护与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应配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技术指导,进行功能改造和开发。对仪器设备的管理要求如下:
(1) 实验室应建立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账,做到账、物相符,大型仪器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归档保存。建立低值设备和易耗品管理的明细账,做到记录清晰。
(2) 建立安全制度,制订操作规程,编制使用指南,做好开放服务。
(3) 定期校验仪器的技术性能,保持其测试精度指标。定期清理仪器,做到无灰尘、无油垢,状态良好。
(4) 大型仪器设备应坚持填写使用和维护记录。
(5) 实验室对仪器设备的购入、调进、调出、借用、报废报失要有详细记录。仪器设备报损报废采取分级审批,研究所统一处理的原则。大型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应组织专家评议,然后报批。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公共服务体系,通过所网站向所内、外开放仪器设备信息,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为科研、教学服务。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制度
第二十条 各实验室由专人负责实验室设备及人身的安全,来实验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与考核,加强四防(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实验室负责人负责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实验前要全面检查安全,实验要有安全措施。若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实验室内不准吸烟和吃食物。
第二十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处,严禁带电作业。高压气体钢瓶的存放应满足实验环境条件的规定。实验室应配有各类灭火器,按保卫部门要求定期检查,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灭火外,应马上报警(火警电话为119),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第二十三条 如有盗窃和事故发生,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不得隐瞒,应及时报告主管和保卫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第二十四条 实验工作人员在检测前必须熟悉检测内容、操作步骤及各类仪器的性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作好必要的安全防护。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质或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时,应戴好防护手套、防护镜。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内使用的空调设备、电热设备等的电源线,必须经常检查有否损坏,移动电气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电路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下班前,实验室人员必须检查操作的仪器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不用的水、电、气路,并确保关好。需要加班的工作人员需按有关规定提前申报使用仪器及所在实验室。

第六章 管理人员职责
第二十七条 设备管理员应熟悉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及特性。爱护仪器设备,正确使用,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测,发现故障及时安排维修,提高设备完好率。
第二十八条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按照标准操作规程操作仪器和进行检测工作。认真负责做好检测工作,力求减少质量差错,杜绝质量事故,提高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九条 负责对进入实验室的申请作出安排调整。指导使用者正确使用仪器。
第三十条 保持实验室的整齐清洁、防火、防盗,保证仪器设备安全。实验室内不得任意堆放杂物,废物要及时清除,临时有用的物品要堆放整齐。
第三十一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分类账,做到账物相符。做好仪器设备的自检工作。保证按期检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验室实际严格实施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重点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磁性材料及其应用技术重点实验室
2008年 10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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